【評論主題】14 依住宅法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多少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
【評論內容】第 4 條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