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9 廠商對於警察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採之救濟程序不包括:(A)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B)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為不受理決
【評論內容】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