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6.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營下列何種人身保險商品業務?(A)人壽保險(B)年金保險(C)信託保險
【評論內容】根據保險法第138條第一項財產保險業經營...
【評論主題】36.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營下列何種人身保險商品業務?(A)人壽保險(B)年金保險(C)信託保險
【評論內容】
根據保險法
第138條第一項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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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其性質為損害保險,人身保險為定額保險。而健康險與傷害險雖為人身保險,但其具有實支實付(損害保險的性質),故兩者又稱中間性保險、第三類保險。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產險業亦得經營此兩種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