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至多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幾?(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二十五

【評論內容】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者

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