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6 被繼承人甲生前於其長子乙結婚時,曾贈與新臺幣(以下同)80 萬元。甲作成有效之遺囑,載明全部遺產由次子丙單獨取得。甲死亡時,有積極財產 100 萬元,無債務;甲之繼承人為乙和丙。甲之 100萬元
【評論內容】
遺產180萬,可知應繼分各90萬
遺囑說丙獨得,這邊需要進行特留分侵害檢驗
90萬 的 1/2=45萬(特留)
乙已經有80萬>45萬,無侵害乙的特留分
可得《D.100萬丙全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