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0.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如未特別約定屬於下列何者? (A)雇用人 (B)受僱人 (C)雇用人所指定之自然人或法人 (D)雇用人與受僱人共有 。

【評論內容】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第 7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第 8 條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評論主題】16.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A)雇用人 (B)受僱人 (C)雇用公司或機關法人代表 (D)由雇用人指定之自然人或法人 。

【評論內容】第 11 條1.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2.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3.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評論主題】20.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如未特別約定屬於下列何者? (A)雇用人 (B)受僱人 (C)雇用人所指定之自然人或法人 (D)雇用人與受僱人共有 。

【評論內容】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第 7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第 8 條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評論主題】16.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A)雇用人 (B)受僱人 (C)雇用公司或機關法人代表 (D)由雇用人指定之自然人或法人 。

【評論內容】第 11 條1.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2.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3.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