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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人申請歸化時,應附之文件?(A)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B)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C)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

【評論內容】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或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A)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四條第二項之申請人及第七條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免附。(B)

四、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但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申請人及第七條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免附。(C)

五、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