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本國銀行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不得設置於下列何單位下?(A)總經理(B)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C)風險控管單位(D)稽核單位
【評論內容】銀行業,第7條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理)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其中本國銀行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下設計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該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