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 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短期融通之需要,得貸與他人,但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B)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C)若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得購買國內
【評論內容】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第六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國內之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購買符合本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