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icat2010】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73某甲曾於五年前投保死亡保險200萬元,後該保險因未繳保費於去年一月停效,今年十月又辦理復效完畢,某甲於復效兩個月後即跳海自殺身故,保險人對本案應如何處理?(A)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退還所繳保費(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09 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