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48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A)O(B)X
【評論內容】第 十二 條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
【評論主題】9. 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汽車拋錨無法移置時(A)應在車身後方5至3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識(B)開亮所有車燈,並時常連續按鳴喇叭(C)顯示前後燈即可。
【評論內容】高速公路: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評論主題】9. 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汽車拋錨無法移置時(A)應在車身後方5至3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識(B)開亮所有車燈,並時常連續按鳴喇叭(C)顯示前後燈即可。
【評論內容】高速公路: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評論主題】16.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A)O(B)X
【評論內容】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十七條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評論主題】25.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人,於違規舉發通知單簽收欄簽名收受通知單,其代表(A)承認違規事實(B)已收受該通知單(C)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只能代表你已經收到通知單並不代表一定是違規(因為可以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