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Li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就其職務相關事項,有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接受質詢或備詢之義務?(A)司法院秘書長 (B)監察院院長 (C)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D)考試院院長

【評論內容】司法院解釋字號:釋字第 461 號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 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 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 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 ,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 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 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 之適用。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 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