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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7.( ) 附圖為內政部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規定,讓在異鄉的族人能返鄉參加歲時祭儀。政府此舉彰顯出部落在哪方面的重要性? (A)傳統文化傳承 (B)傳統信仰重心 (C)基本政治組織 (D)經

【評論內容】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1.中華民國 43 年 1 月 27 日行政院(43)台內字第 0623 號令訂定發布2.中華民國 71 年 10 月 29 日內政部(71)台內民字第 11791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 3.中華民國 80 年 2 月 1 日內政部(80)台內民字第 8950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4.中華民國 84 年 10 月 5 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 84858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5.中華民國 84 年 10 月 21 日內政部(84)台內民字第 8486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6.中華民國 86 年 2 月 27 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 86768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7.中華民國 86 年 12 月 30 日內政部(86)台內民字第 8606827 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 5 條之 1 8.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8 日內政部(87)台內民字第 870645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9.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 88970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 10.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3 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 89721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11.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內政部(89)台內民字第 89625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 12.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9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500453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 13.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104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 14.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29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314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 15.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3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601556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 16.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902121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6 條 17.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5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1013073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 條之 2 18.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1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10301824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之 1、第 6 條第 1 條 第 2 條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紀念日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八、國慶日:十月十日。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第3條第 4 條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  活動。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  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二、民族掃墓節。三、端午節。四、中秋節。五、農曆除夕。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二、婦女節:三月八日。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四、兒童節:四月四日。五、勞動節:五月一日。六、軍人節:九月三日。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  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二、勞動節:勞工放假。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第 5 條第 5 條之 1第 5 條之 2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