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7. 依法令規定,荷重 1.5 公噸堆高機之頂蓬,至少應足以承受多少公噸之重量? (A) 1.5 (B) 3(C) 4.5 (D) 6.0 。

【評論內容】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79 條堆高機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頂蓬。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裝載貨物掉落時無危害駕駛者之虞者,不在此限:一、頂蓬強度足以承受堆高機最大荷重之二倍之值等分布靜荷重。其值逾四公噸者為四公噸。二、上框各開口之寬度或長度不得超過十六公分。三、駕駛者以座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上面至頂蓬下端之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四、駕駛者以立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底板至頂蓬上框下端之距離,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評論主題】46.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男用廁所之便坑數,以同時作業男工每多少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 (A)10 (B)15 (C)20 (D)25 。

【評論內容】第319條第二款二、男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六十人一個。

【評論主題】20.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局部排氣裝置應多久實施自動檢查一次以上? (A)每月(B)每三個月(C)每半年(D)每年。

【評論內容】雇主對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二、導管或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三、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四、導管接觸部分之狀況。五、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之鬆弛狀況。六、吸氣及排氣之能力。七、設置於排放導管上之採樣設施是否牢固、鏽蝕、損壞、崩塌或其他妨礙作業安全事項。八、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評論主題】16.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每年依規定項目應實施檢查一次,屬下列哪一種自動檢查,(A)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B)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C)機械之定期檢查(D)設備之定期檢查。

【評論內容】

雇主對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含排氣裝置、排風導管等),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有無異常。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氣設備有無異常。四、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五、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六、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評論主題】82.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拆除模板之時機,應依構造物之物質、形狀、混凝土強度及其試驗結果、當地氣候情況及何處之工作情形,確認構造物已達安全強度之拆模時間後,始能為之?(A)構造物下方(B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7 條雇主應依構造物之物質、形狀、混凝土之強度及其試驗結果、構造物上方之工作情形及當地氣候之情況,確認構造物已達到安全強度之拆模時間,方得拆除模板。

【評論主題】75.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隧道、坑道內之照明設施,其設置方式為何?(A)沿隧道兩壁上方交互設置(B)沿隧道頂設置(C)沿人員通路同側之隧道壁上方裝置(D)沿人員通路另側之隧道壁上方設置。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99 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電力及其它管線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力系統應與水管、電訊、通風管系統隔離。二、水、電、通訊或其他因施工需要而設置之管、線路,應沿隧道適當距離標示其用途,並應懸掛於隧道壁顯明易見之場所。三、應沿工作人員通路上方裝置安全通路燈號及停電時能自動開啟之緊急照明裝置。四、照明設施均應裝置在工作人員通路同側之隧道壁上方。五、應於每五百公尺設置與外界隨時保持正常通訊之有線通訊設備。六、隧道內行駛之動力車,應裝置閃光燈號或警報措施。七、有大量湧水之虞時,應置備足夠抽水能力之設備,並置備設備失效時會發出警報之裝置。八、電力系統均應予以接地(爆破開挖之隧道除外)或裝置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其佈設之主要電力線路,均應為雙層絕緣之電纜。

【評論主題】74.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為防止模板支撐之支柱的移動,應設置下列何種構件?(A)鋼製頂板(B)螺栓(C)水平繫條(D)牽引板。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5 條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評論主題】73. 下列何者非隧道挖掘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應辦理事項?(A)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B)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C)簽章確認隧道挖掘施工計畫書(D)監督勞工個人防護具之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2 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挖掘(以下簡稱隧道等挖掘)作業或襯砌(以下簡稱隧道等襯砌)作業,應指定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或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評論主題】69.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安全網及其組件應多久檢查一次?(A)每日(B)每週(C)每月(D)每年。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第 22 條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規定之一:(一)CNS 14252。(二)CNS 16079-1及CNS16079-2。二、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三、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使用於結構物四周之安全網時,應依下列規定延伸適當之距離。但結構物外緣牆面設置垂直式安全網者,不在此限:(一)攔截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二點五公尺。(二)攔截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且在三公尺以下者,至少應延伸三公尺。(三)攔截高度超過三公尺者,至少應延伸四公尺。四、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六、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規定時,應即更換。七、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

【評論主題】67.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以挖土機從事露天開挖作業,下列何者非應辦理事項?(A)應裝設倒車警示燈(B)應事前決定運行路線,並告知勞工(C)應設鋼構組配作業主管(D)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9 條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之機械有損壞地下電線、電纜、危險或有害物管線、水管等地下埋設物,而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妥為規劃該機械之施工方法。二、事前決定開挖機械、搬運機械等之運行路線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並告知勞工。三、於搬運機械作業或開挖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以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四、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五、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

【評論主題】64.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雇主對於不能藉梯子、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2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何項設施?(A)棧橋 (B)施工構台 (C)施工架 (D) 基樁。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設施標準法第 39 條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評論主題】63.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設置安全衛生設備(B)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C)實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設施標準第 41 條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59.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對於磚、瓦、木塊或同類材料的堆放,其高度不得超過多少公尺? (A) 1.5 (B) 1.8 (C) 1.2 (D) 1.0。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設施標準第 35 條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評論主題】58.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對於高煙囪、高塔等之拆除,不得以爆破方式拆除。但在何種情況下例外?(A) 爆破人員具有證照 (B) 實施區域管制 (C) 四週有足夠地面,能安全倒置者 (D) 具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設施標準第 164 條雇主對於高煙囪、高塔等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派專人負責監督施工。二、不得以爆破或整體翻倒方式拆除高煙囪。但四週有足夠地面,煙囪能安全倒置者,不在此限。三、以人工拆除高煙囪時,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該施工架並應隨拆除工作之進行隨時改變其高度,不得使工作臺高出煙囪頂二十五公分及低於一.五公尺。四、不得使勞工站立於煙囪壁頂。五、拆除物料自煙囪內卸落時,煙囪底部應有適當開孔,以防物料過度積集。六、不得於上方拆除作業中,搬運拆下之物料。

【評論主題】43.依法令規定,營造施工架應多久定期實施檢查一次(A)每日(B)每週(C)每月(D)每三個月。

【評論內容】第 43 條雇主對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應就下列事項,每週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二、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四、扶手、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五、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六、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七、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實施前項檢查。

【評論主題】36.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堆放高度不得超過 (A) 8 (B) 10 (C) 6 (D) 5 層。

【評論內容】第 36 條雇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以保持穩定;一、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二、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三、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以維持穩定。四、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得以不影響穩定之方式堆放。

【評論主題】35.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 (A) 8 (B) 10 (C) 12 (D) 15 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予以固定之。

【評論內容】第 26 條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予以固定之。

【評論主題】33.設置之安全網,安全網及其組件 (A) 每天 (B) 每週 (C) 每二週 (D) 每個月 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

【評論內容】第22條第八款八、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有磨損、劣化或缺陷之安全網,不得繼續使用。

【評論主題】32.設置之安全網,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A) 4 (B) 5 (C) 6 (D) 7公尺。

【評論內容】第22條第二款、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但鋼構組配作業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31.設置之護蓋,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 (A) 4 (B) 5 (C) 3 (D) 6 公分。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1 條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具有能使人員及車輛安全通過之強度。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三、供車輛通行者,得以車輛後軸載重之二倍設計之,並不得妨礙車輛之正常通行。四、為柵狀構造者,柵條間隔不得大於三公分。五、上面不得放置機動設備或超過其設計強度之重物。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評論主題】24.吊纜或懸吊鋼索之安全係數應在 (A) 5 (B) 6 (C) 8 (D) 10 以上。

【評論內容】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6條第三款、吊纜或懸吊鋼索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施工架下方及上方支座之安全係數,其為鋼材者應在二點五以上;其為木材者應在五以上。

【評論主題】22.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其斷面積應大於(A)23.5cm2 (B)25.8cm2 (C)28.6cm2(D)31.5cm2。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8 條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木材以連接方式使用時,每一支柱最多僅能有一處接頭,以對接方式連接使用時,應以二個以上之牽引板固定之。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使用牽引板將上端固定於貫材。三、支柱底部須固定於有足夠強度之基礎上,且每根支柱之淨高不得超過四公尺。四、木材支柱最小斷面積應大於三十一點五平方公分,高度每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以防止支柱之移動。

【評論主題】20.豎坑深度超過 (A) 10 公尺 (B) 15 公尺 (C) 20 公尺 (D) 30 公尺 以上者應設專供人員緊急出坑之安全吊升設備。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98 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如其豎坑深度超過二十公尺者,應設專供人員緊急出坑之安全吊升設備。

【評論主題】18.施工架與構造物之妥實連接在水平方向不得超過 (A) 4.5 公尺 (B) 5.5 公尺 (C)6.5 公尺 (D)7.5 公尺。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三款、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7.施工架與構造物之妥實連接在垂直方向不得超過 (A) 4.5 公尺 (B) 5.5 公尺 (C)6.5 公尺 (D)7.5 公尺。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三款、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6.高度 (A) 5 公尺 (B) 6 公尺 (C) 7 公尺 (D) 8 公尺 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拆除、組配作業,21應選任施工架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1 條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15.相鄰兩中間支柱間之安全母索可繫掛 (A) 1 條 (B) 2 條 (C) 3 條 (D) 4 條 安全帶。

【評論內容】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評論主題】1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A) 第一條 (B) 第三條 (C) 第五條 (D) 第六條 之規定訂定之。

【評論內容】第 1 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評論主題】6.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下列何項敘述不正確?(A)電力系統不得與水管、電訊、通風管系統隔離(B)未經許可,禁止在隧道內進行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作業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01 條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未經許可禁止在隧道內進行氣體熔接、熔斷或電焊作業。二、未經許可禁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源進入隧道。三、柴油引擎以外之內燃機不得在隧道內使用。第 101-1 條雇主對於以潛盾工法施工之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地下水、土砂自鏡面開口處與潛盾機殼間滲湧,應於出發及到達工作井處採取防止地下水、土砂滲湧等必要工程設施。

【評論主題】5.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法定事項,下列何者不屬於前述鋼構組配範圍?(A)以金屬構材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9 條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第一項所定鋼構,其範圍如下:一、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物。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鐵塔、金屬製煙囪或類似柱狀金屬構造物。三、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或橋梁跨距在三十公尺以上,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橋梁上部結構。四、塔式起重機或升高伸臂起重機。五、人字臂起重桿。六、以金屬構材組成之室外升降機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七、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施工構臺。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5 條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評論主題】2.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鋼構組配作業進行組合時,應逐次構築永久性之樓板,於最高永久性樓板上組合之骨架,除設計上已考慮構造物之整體安全性者外,不得超過幾層? (A) 14 (B) 8 (C

【評論內容】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50 條雇主於鋼構組配作業進行組合時,應逐次構築永久性之樓板,於最高永久性樓板上組合之骨架,不得超過八層。但設計上已考慮構造物之整體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 承攬契約的報酬給付之認定依據 (A) 完成工作時 (B) 有提供勞務行為 (C) 工作或有瑕疵 (D)以上均是。

【評論內容】民法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評論主題】51.依法令規定,雇主構築高度為若干公尺以上之施工架,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A) 3 (B) 5 (C) 7 (D) 9。

【評論內容】第 40 條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應妥存備查。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