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3.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信託業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得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B)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得為記名或不記名式(C)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不得由
【評論內容】信託業法第 29 條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應先擬具發行計畫,載明該基金之投資標的及比率、募集方式、權利轉讓、資產管理、淨值計算、權益分派、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信託業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計畫,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第 30 條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