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 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
【評論內容】第一百零七條(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或使他人從事與消息面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之人)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二、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五、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六、喪失前五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七、從前六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前項規定於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評論主題】2.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
【評論內容】
涉及外匯事項者,主管機關都是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