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7 下列何者符合申請自願退休的資格? (A)任職滿 10 年具法定身心障礙資格 (B)滿 55 歲且具原住民身分 (C)任職滿 3 年且年滿 60 歲
【評論內容】47 下列何者符合申請自願退休的資格? (A)任職滿 10 年具法定身心障礙資格 (B)滿 55 歲且具原住民身分 (C)任職滿 3 年且年滿 60 歲 (D)任職滿 5 年且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
【評論主題】44 如以「裁量是『認為正確的』,具倫理價值的考量」為前提,闡述行政裁量的倫理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A)當具備法律要件時,若行政機關得就多種行為有所選擇時,即享有裁量權
【評論內容】
依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有無被賦予裁量空間而定:1. 羈束處分:行政機關依法律規定必須作成行政處分,得否作成與如何作成皆已被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無裁量之餘地。2. 裁量處分: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有立法者給予的裁量空間,得在衡量事實後,在法律範圍內決定是否作成或以何種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49 公務人員對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得有下列何項行為? (A)得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B)僅得公開站台、助講、遊行 (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評論主題】37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死亡 (B)公務人員移居其他國家 (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5 條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人員、現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公務人員已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仍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公務人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第 76 條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因案被通緝期間。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評論主題】48 公務人員若有疑似利益衝突的情事,可以行使約詢職權的機關,下列何者錯誤? (A)監察院 (B)服務或上級機關之人事單位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