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u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6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就其決定准駁之考量因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者,得拒發簽證 (B)應衡酌申請人個別情形 (C)應衡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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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條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B)(C)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一、(A)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2. (D)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不附理由。

【評論主題】7 依據護照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屬應換發護照的情形? (A)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B)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C)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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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 第 19 條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B)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五、護照製作有瑕疵。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C)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A)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評論主題】43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下列何者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A)內政部 (B)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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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1.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2.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3.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4.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四、前三款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五、縣(市)長。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5. 前二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6. 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受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7.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委託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8. 曾任第四項第二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9.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10.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11. 本條例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12. 第二項申報程序、第三項、第四項許可辦法及第五項通報程序,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13. 第四項第六款所定受委託、補助或出資之一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14. 第八項申報對象、期間、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24 有關國民出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海洋委員會任職且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出國,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 (B)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出國,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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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 條1. (B)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A)(D)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2. (C)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3.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4. 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3 大陸地區人民依據相關法令規定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應檢附相關文件,經由交通部觀光署核准之旅行業代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下列何者擔任保證人? (A)旅行業負責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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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 6 條1.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一、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二、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查通過之行程表。三、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四、固定正當職業(任職公司執照、員工證件)、在職、在學、財力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等。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應加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五、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六、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之組團契約。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檢附下列文件,送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駐外館處於審查後交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或核轉移民署辦理;駐外館處有移民署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入國審理人員者,由駐外館處指派人員審查:一、旅客名單。二、旅遊計畫或行程表。三、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四、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五、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影本、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現住地依親居留權證明及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工作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3.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五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之文件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影本,交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4.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之一規定,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由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二、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個人旅遊加簽影本。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銀行核發金卡證明文件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在學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但最近三年內曾依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財力資格規定經許可來臺且無違規情形者,申請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得免附財力證明文件。四、直系血親親屬、配偶隨行者,全戶戶口簿及親屬關係證明。五、未成年者,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但直系血親尊親屬隨行者,免附。六、符合下列資格之緊急聯絡人之相關資訊:(一)大陸地區親屬。(二)大陸地區無親屬或親屬不在大陸地區者,為大陸地區組團社代表人。七、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之證明文件。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5. 移民署審查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之文件時,得要求該文件應為大陸公務機關開立之證明,必要時該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6. 旅行業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欠缺,其情形可補正者,應於通知一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完全、不能補正或不符申請程序之情形者,駁回其申請。

【評論主題】27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三十日 (B)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C)除大陸地區帶團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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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 9 條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A)(B)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C)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2.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申請之旅行業或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延期,(D)每次不得逾七日。3. 旅行業應就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延期之在臺行蹤及出境,負監督管理責任,如發現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立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4. 因第二項情形而未能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親友、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從業人員或在大陸地區公務機關(構)任職涉及旅遊業務者,必須臨時入境協助,由旅行業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後,代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第二項情形者,得由其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之配偶或親友逕向駐外館處核轉移民署辦理,毋須通報。5. 前項人員之停留期間準用第二項規定。配偶及親友之入境人數,以二人為限。

【評論主題】46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就其適用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協商確定之規定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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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6 條 (行為能力之準據法)1. 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2.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

【評論主題】13 日本前首相麻生太郎前於 2023 年 8 月來臺訪問時,其適用下列何種簽證入境我國? (A)禮遇簽證 (B)停留簽證 (C)居留簽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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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9 條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之其他外國籍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五、應我國政府邀請或對我國有貢獻之外國人士及其眷屬。

【評論主題】28 臺灣地區人民依規定保證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者,有關擔任保證人之要件與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擔保支付入境後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B)於被保證人入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6 條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尋覓一人為保證人:一、由本人申請或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為下列臺灣地區人民:(一)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二)(C)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三)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二、由邀請單位代申請者:(一)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二)業務主管。2. 前項第二款之邀請單位為法人者,法人應連帶擔任保證人。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保證人順序、改覓其他機關(構)、人員擔任保證:一、無第一項規定之保證人。二、第一項申請人有特殊情形,或不宜由前二項人員或法人擔任保證人。4.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覓保證人:一、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並以該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二、以投資經營管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且已實行投資。三、為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其所派駐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之人員。

【評論主題】40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符合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免覓保證人? (A)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並以該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 (B)以投資經營管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但尚

【評論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6 條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尋覓一人為保證人:一、由本人申請或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為下列臺灣地區人民:(一)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二)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三)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二、由邀請單位代申請者:(一)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二)業務主管。2. 前項第二款之邀請單位為法人者,法人應連帶擔任保證人。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保證人順序、改覓其他機關(構)、人員擔任保證:一、無第一項規定之保證人。二、第一項申請人有特殊情形,或不宜由前二項人員或法人擔任保證人。4.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覓保證人:一、(A)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並以該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二、(B)以投資經營管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且已實行投資。三、為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其所派駐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之人員。

【評論主題】21 兩岸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於立法院審查該協議草案時,其法定最低出席及同意之立法委員比例為何? (A)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 (B)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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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1.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2.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3.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4.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5.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6.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聽證。7.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8.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9.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10. 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評論主題】4 下列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所實施面談之敘述,何者正確? (A)實施面談人員以 2 人一組為原則,須指定薦任 7 職等以上人員,方得僅由 1 人實施 (B)實施

【評論內容】(A)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 12 條1. 實施面談人員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僅由一人實施。2. 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2 以下列何者事由申請來臺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得隨同申請? (A)經內政部審查通過,來臺傳教弘法者 (B)經經濟部審查通過,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 6 百萬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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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16 條1.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三、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四、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六、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八、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規定許可工作,或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從事專業工作。九、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十、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十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情形,經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十二、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十三、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十四、為經核准居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且非屬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十五、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十六、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及其眷屬。2.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七款後段、第八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境居留後申請之;前項第八款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居留者,其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境居留後申請之;前項第十六款之眷屬名冊,由大陸委員會提供。3.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其審核表,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