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若於外國為送達,且不能囑託送達時,如無人聲請公示送達時,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A)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B)應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之裁定(C)不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之裁定(D)命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
【評論內容】民訴 第149條I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 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II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III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I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