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9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應注意之事項?(A)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B)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C)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評論內容】
決算法第 23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A)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為決算法第 24 條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評論主題】18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於事後發現且影響結數者,該如何處置?(A)由原登記員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B)由主辦會計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C)無需處
【評論內容】
會計法第 67 條
1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2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3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24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何事項?(A)營業盛衰之趨勢 (B)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C)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D)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評論內容】審計法67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評論主題】19 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職權包括:①審核財務收支 ②監督預算執行 ③核定收支命令 ④懲處財物及財政之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A)①②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評論內容】
審計法第 2 條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評論主題】49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應注意之事項?(A)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B)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C)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評論內容】
決算法第 23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A)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為決算法第 24 條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評論主題】18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於事後發現且影響結數者,該如何處置?(A)由原登記員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B)由主辦會計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C)無需處
【評論內容】
會計法第 67 條
1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2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3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24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決算,應注意何事項?(A)營業盛衰之趨勢 (B)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C)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D)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評論內容】審計法67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評論主題】19 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職權包括:①審核財務收支 ②監督預算執行 ③核定收支命令 ④懲處財物及財政之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A)①②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評論內容】
審計法第 2 條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