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5 有關貨物稅的減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適用 (B)新電冰箱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 2 千元為限 (C)機車

【評論內容】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saving-secret/re5JYe3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於 105 年 1 月 6 日正式公布,並於同年 5 月 25 日及 110 年 5 月26 日 修正, 減徵期間 延長 5年 至 115 年 1 月 7 日 ,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千元。

【評論主題】11 110 年度甲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未成年兒子一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胞妹一人,有關保險費資料如下(均取具合法憑證),試問當年度若甲申報戶採列舉扣除,則其可申報保險費扣除金額為多少?

【評論內容】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中,保險費的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所以胞妹不能計入,故金額為人身保險費甲24000+配偶24000+未成年兒子(受扶養直系親屬)20000+健保費甲15000+配偶10000+未成年兒子10000=1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