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9 就債務人之同一債務而同時有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共同擔保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該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發生何種效力? (A)應由物上保證人負全額之履行責任 (B)仍由物上保證人與

【評論內容】

第 276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C) 該部分之抵押權消滅第 879 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第 879-1 條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評論主題】2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A)消滅時效,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罹於時效之法律事實(B)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時效期間(C)當事人不得預先訂立拋棄因時效而可

【評論內容】

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反面解釋, 時效消滅, 還是可以訂契約, (D)(D)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不得與債權人訂立拋棄時效利益之契約第 147 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B) ,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C) 。

【評論主題】19 就債務人之同一債務而同時有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共同擔保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該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發生何種效力? (A)應由物上保證人負全額之履行責任 (B)仍由物上保證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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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6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C) 該部分之抵押權消滅第 879 條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第 879-1 條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評論主題】2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A)消滅時效,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罹於時效之法律事實(B)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時效期間(C)當事人不得預先訂立拋棄因時效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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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反面解釋, 時效消滅, 還是可以訂契約, (D)(D) 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不得與債權人訂立拋棄時效利益之契約第 147 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B) ,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