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62.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病,得向主管機關通報者為下列哪些對象? (A)遭受職業傷病本人 (B)雇主 (C)醫療機構 (D)知悉之其他人員 。

【評論內容】第 三 節 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第 73 條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設置服務窗口。二、整合醫療機構內資源,跨專科、部門通報職業傷病,提供診斷、治療、醫療復健、職能復健等整合性服務。三、建立區域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服務網絡,適時轉介。四、提供個案管理服務,進行必要之追蹤及轉介。五、區域服務網絡之職業傷病通報。六、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之醫療保健相關事項。前項認可之醫療機構得整合第六十六條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整合性服務措施。勞工疑有職業病就診,醫師對職業病因果關係診斷有困難時,得轉介勞工至第一項經認可之醫療機構。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依第六十五條規定,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適時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第一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職業傷病通報、疑似職業病實地訪視之辦理方式、補助基準、廢止與前項通報之人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867.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下列哪 2 類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進行職業災害工作分析、功能性評估等職能復健服務?

【評論內容】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第 66 條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866. 投保單位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的資訊下列哪 2 項為正確? (A)設立日期 (B)聯絡電話 (C)違反條文 (D)違反事實 。

【評論內容】

第 五 章 罰則

第 100 條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情節、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評論主題】860.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本保險的保險給付敘述,下列哪 3項是正確? (A)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 (B)所謂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

【評論內容】

第 28 條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發生保險事故者,該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按其月薪資總額對應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予以認定。但以不高於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前項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供保險人審核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

【評論主題】859.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年金給付敘述,哪 2 項是正確? (A)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B)

【評論內容】

第 七 款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第 56 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第 57 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繼承人檢附載有申請人死亡日期及繼承人之證明文件請領之;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溢領人,自得發給之年金給付扣減之,無給付金額或給付金額不足扣減時,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還。

【評論主題】858.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本保險的基金來源,下列哪 2 項是正確? (A)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B)設立時由勞工退休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C)設立時由職業災

【評論內容】第 五 節 保險基金及經費第 59 條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五、基金運用之收益。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評論主題】857.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得請領失能年金之敘述,下列哪 3 項是正確? (A)部分失能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20%發給 (B)部分失能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3

【評論內容】第 四 款 失能給付第 43 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前項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一、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二、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三、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被保險人請領部分失能年金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同一傷病之傷病給付。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審核基準、失能程度之評估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856.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給付之基準,下列哪 3 項是正確? (A)所謂喪葬津貼,是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5 個月。但被保

【評論內容】

第 五 款 死亡給付

第 51 條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給付之基準如下: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被保險人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二、遺屬年金:(一)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三、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遺屬年金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前項第二款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十,最多加計百分之二十。

【評論主題】848.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一定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

【評論內容】第 15 條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評論主題】707.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勞動部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實施加強的促進就業措施,包括下列哪些? (A)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 (B)加強實施職業訓練 (C

【評論內容】第 23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706.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勞動部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就業促進津貼。下列哪些屬於該就業促進津貼項目? (A)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貸款 (B)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C)求

【評論內容】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一、求職交通補助金。二、臨時工作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評論主題】705.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哪些是勞動部掌理事項? (A)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B)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C)核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工作業務之許可 (D)就

【評論內容】

第 6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一、就業歧視之認定。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評論主題】704.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下列哪些正確? (A)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

【評論內容】第 3 條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一、登記費及介紹費:(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評論主題】867.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下列哪 2 類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進行職業災害工作分析、功能性評估等職能復健服務?

【評論內容】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第 66 條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866. 投保單位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的資訊下列哪 2 項為正確? (A)設立日期 (B)聯絡電話 (C)違反條文 (D)違反事實 。

【評論內容】

第 五 章 罰則

第 100 條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情節、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評論主題】862.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勞工遭遇職業傷病,得向主管機關通報者為下列哪些對象? (A)遭受職業傷病本人 (B)雇主 (C)醫療機構 (D)知悉之其他人員 。

【評論內容】第 三 節 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第 73 條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設置服務窗口。二、整合醫療機構內資源,跨專科、部門通報職業傷病,提供診斷、治療、醫療復健、職能復健等整合性服務。三、建立區域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服務網絡,適時轉介。四、提供個案管理服務,進行必要之追蹤及轉介。五、區域服務網絡之職業傷病通報。六、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之醫療保健相關事項。前項認可之醫療機構得整合第六十六條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整合性服務措施。勞工疑有職業病就診,醫師對職業病因果關係診斷有困難時,得轉介勞工至第一項經認可之醫療機構。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依第六十五條規定,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適時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第一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職業傷病通報、疑似職業病實地訪視之辦理方式、補助基準、廢止與前項通報之人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860.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本保險的保險給付敘述,下列哪 3項是正確? (A)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 (B)所謂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

【評論內容】

第 28 條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發生保險事故者,該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按其月薪資總額對應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予以認定。但以不高於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前項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供保險人審核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

【評論主題】859.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下列有關年金給付敘述,哪 2 項是正確? (A)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B)

【評論內容】

第 七 款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第 56 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第 57 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繼承人檢附載有申請人死亡日期及繼承人之證明文件請領之;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溢領人,自得發給之年金給付扣減之,無給付金額或給付金額不足扣減時,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還。

【評論主題】858.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本保險的基金來源,下列哪 2 項是正確? (A)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B)設立時由勞工退休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 (C)設立時由職業災

【評論內容】第 五 節 保險基金及經費第 59 條本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設立時由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一次撥入之款項。二、設立時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一次撥入之款項。三、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四、保險費滯納金、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之金額。五、基金運用之收益。六、第一百零一條之罰鍰收入。

【評論主題】857.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得請領失能年金之敘述,下列哪 3 項是正確? (A)部分失能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20%發給 (B)部分失能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3

【評論內容】第 四 款 失能給付第 43 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本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前項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一、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二、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三、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被保險人請領部分失能年金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同一傷病之傷病給付。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審核基準、失能程度之評估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856.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給付之基準,下列哪 3 項是正確? (A)所謂喪葬津貼,是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5 個月。但被保

【評論內容】

第 五 款 死亡給付

第 51 條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給付之基準如下: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被保險人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二、遺屬年金:(一)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三、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遺屬年金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前項第二款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十,最多加計百分之二十。

【評論主題】848.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一定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

【評論內容】第 15 條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評論主題】707.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勞動部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實施加強的促進就業措施,包括下列哪些? (A)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 (B)加強實施職業訓練 (C

【評論內容】第 23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706.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勞動部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就業促進津貼。下列哪些屬於該就業促進津貼項目? (A)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貸款 (B)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C)求

【評論內容】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一、求職交通補助金。二、臨時工作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評論主題】705.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哪些是勞動部掌理事項? (A)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B)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C)核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工作業務之許可 (D)就

【評論內容】

第 6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一、就業歧視之認定。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評論主題】704.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下列哪些正確? (A)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

【評論內容】第 3 條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一、登記費及介紹費:(一)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二)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個月薪資。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