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睦森】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2. 船舶報位系統是根據『一九七九年漢堡海上搜索與救助國際公約』附錄第六章之規定而來,船舶報位系統其通報之型式至少應包含幾種報告? (A)五種 (B)四種 (C)三種(D)二種

【評論內容】

6.3 報告種類

6.3.1 船舶報告制度應包括下列幾種報告:

6.3.1.1 航行計畫——報告船名、呼號或船舶電臺識別號,出發日期和時間(格林威治平時),船舶出發地點、前方停靠港、計畫航線、航速及預計到達日期和時間(格林威治平時)等詳細情況。如有重大變化應儘快報告。

6.3.1.2 船位報告——報告船名、呼號或船舶電臺識別號、日期和時間(格林威治平時)、船位、航向及航速。

6.3.1.3 最後報告——報告船名、呼號或船舶電臺識別號、到達目的港或離開推行本制度的區域的日期及時間(格林威治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