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s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9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土地申請土地複丈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B)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C)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

【評論內容】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六、鑑界或位置勘查。

【評論主題】44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 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

【評論內容】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減徵百分之七十。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評論主題】26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程網路申請,應提出文件只需以電子文件提供,並不需完成電子簽章 (B)非全程網路申請,應提出之文件部分可以電子文

【評論內容】

70-1 條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方式,分為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之。前項全程網路申請,係指申請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均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者;非全程網路申請,係指申請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為書面者。網路申請土地登記,除未涉權利義務變動者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外,應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

【評論主題】16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耕地租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從事耕地租用之耕作不包括漁牧 (B)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C)承租人經出租人承諾,

【評論內容】

土地法第 107 條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評論主題】29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 後,再行辦理何種登記? (A)更正登記 (B)更名登記 (C)繼承登記 (D)贈與登記

【評論內容】

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

【評論主題】20 有關契稅之免徵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因營業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B)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C)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以承受人為建造

【評論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