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6.我國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地方政府特殊教育的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A)3%(B)4%(C)5%(D)6%。
【評論內容】
特教法98年修正後第九條: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