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四、試論政府允許漁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之基本政策、管理制度演進過程,及目前衍生問題與未來之可行解決模式。(25 分)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但下列各項加發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一、因公或作戰傷病成殘加發之退休 (職) (伍) 金。二、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三、勳章、獎章及特殊功績加給之退休 (職) (伍) 金、撫卹金。四、公務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自願提前退休加發之退休金。五、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六、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加發之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