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ancy Ch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公務車輛應集中調派,但下列何者之座車不在此種限制之內?(A)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副校長(B)三級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C)二級機關以下機關首長、副首長(D)沒有任何例外

【評論內容】機關首長專用車,指二級機關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之座車

【評論主題】三、何謂雜湊函數(Hash Function)?試解釋其性質與主要應用為何。(15 分)

【評論內容】第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5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