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四、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之規定,會議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在處理技術上,可為如何方式之處理?又其慣例上常以「無異議通過」的方式,有何優、缺點?試述之。(25 分)
【評論內容】智力二因論,簡稱“二因論”(two factor theory),是英國心理學家查爾斯·斯皮爾曼(Charles Spearman,1863~1945)於1904年所倡議。
按二因論之要義,人類智力內涵,包括著兩種因素:一為普通因素(general factor)簡稱G因素;另一為特殊因素(specific factor),簡稱S因素。按斯皮曼的解釋,人的普通能力系得自先天遺傳,主要表現在一般性生活活動上,從而顯示個人能力的高低。 S因素代表的特殊能力,只與少數生活活動有關,是個人在某方面表現的異於別人的能力。一般智力測驗所測量者,就是普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