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制定,源起因(A)鄧如雯殺夫案(B)彭婉如命案(C)竹竿女童性侵案(D)邱小妹妹事件。
1、(A)O(B)X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2、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A)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B)其他費用(C)以上皆是。
3、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並每年應至少接受(A)4小時(B)6小時(C)8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
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之規定,自(A)106年1
5、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之專業人士名單建置,依立法院附 帶決議係(A)衛生福利部(B)法務部(C)內政部之權責。
6、曾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A)7年(B)5年(C)3年。
7、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安排之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最長可進行(A)4年(B)3年(C)1年。
8、依英美法制,由當事人自行選任到庭,於進行專業領域意見陳述前,需由法官進行專業資歷之適格審查,是(A)鑑定人(B)通譯(C)專家證人。
9、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4條,下列哪些人不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A)兒童美語補習班(B)老人安養中心(C)村里長(D)庇護工場。
10、加害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得處(A)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B)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C)新臺幣3萬元以
2、(A)O(B)X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性交者,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得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命其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之評估,以免侵害其權利。
3、(A)O(B)X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4、(A)O(B)X民眾有性侵害事件之諮詢,可撥打113專線服務。
5、(A)O(B)X勞工局人員進行例行勞檢業務,知有外勞遭受雇主性侵害之情事,應於安置、確認其報案意願後24小時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6、(A)O(B)X陪同14歲之性侵害被害少女,至醫院驗傷及取證時,是否同意驗傷以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意見為依據。
7、(A)O(B)X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除非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經法官認有必要者,方可公開。
8、(A)O(B)X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經判決有罪之加害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不得移送地檢署訴追。
9、(A)O(B)X現行我國對於性侵害加害人之矯治以獄中強制診療(輔導或治療)及社區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程序為主
10、(A)O(B)X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1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