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u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二、教師法 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第 二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第 三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二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第 四 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第 五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第 六 條 初檢採檢覈方式。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向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