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Chiao】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Alison】評論
所以C應該是得撤銷嗎?因為在行政處分無效的法條裡沒有看到這項
【顧龍夫(已上榜,繼續衝!)】評論
針對C,相對人的救濟手段有: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也就是原處分違法等...)違法處分用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