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根據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在學校內教授健康相關課程者,應定期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其規定為?
(A)每學年至少十小時
(B)每二學年至少十小時
(C)每學年至少十八小時
(D)每二學年至少十八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1515
統計:A(5),B(8),C(5),D(43),E(0)

用户評論

【用戶】Pei Ling L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n 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