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上榜】評論
親手犯就是刑法分則某些罪名,必須行為人自己只要一著手實行就該當,而且必須行為人自己實行才會成立罪名,無法假手他人行為來實施,像是共同正犯共犯或間接正犯都無法共同成立。 像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第185-3條服用藥品駕駛、第185-4的酒駕肇事、第122條賄賂罪、第266條的賭博罪等等,這些罪名都是只要行為人一著手就該當了,沒有辦法用他人行為來實施成立或共同成立罪名。
【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A)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EX.公務員只要有「要求」民眾拿紅包賄賂的行為,就算民眾後來沒有拿紅包,也足以成立犯罪。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22 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一對向關係之犯罪型態(B) 對向犯係一種必要之參與犯(共同犯罪)(C) 重婚罪即為一種對向犯之類型(D) 對向犯之法律效果,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 答案:D 難度:適中久釀 小一下 (2014/07/15) 278 「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刑事判決)親手犯:又稱己手犯為行為人必須親自施行法律所...
【derek801204】評論
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行為犯 身分犯 對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