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設置某職位,在相關組織自治條例尚未制定前,地方行政機關可否進用人員擔任該職位?
(A)因欠缺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故地方行政機關不得進用人員擔任該職位
(B)地方行政機關得不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逕行進用人員擔任該職位
(C)地方行政機關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進用人員擔任該職位
(D)地方行政機關得依合義務之裁量,進用人員擔任該職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
統計:A(3),B(0),C(0),D(1),E(0)
用户評論
【Decade】評論
釋字527惟職位之設置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倘訂定相關規章須費相當時日者,先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設置並依法任命人員,乃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之措施,於過渡期間內,尚非法所不許。至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既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自應有組織自治條例之依據方可進用,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