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評論
◆ 法院組織法 第 13 條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但直轄市地方法院兼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C)應為簡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