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opher】評論
(A)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467(B)對於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經司法院因情勢需要,業已以命令增至新臺幣 150 萬元 §466(C)第三審上訴為律師強制代理 §466-1(D)第三審律師之酬金,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第 466-3 條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