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第三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對於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經司法院因情勢需要,業已以命令增至新臺幣 150 萬元
(C)第三審上訴為律師強制代理
(D)第三審律師之酬金,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代號:3705 頁次:8-3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1),C(0),D(0),E(0)

用户評論

christopher】評論

(A)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467(B)對於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經司法院因情勢需要,業已以命令增至新臺幣 150 萬元  §466(C)第三審上訴為律師強制代理  §466-1(D)第三審律師之酬金,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第 466-3 條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