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opher】評論
(A)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68(B)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包含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無庸受特 別委任 §70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C)無訴訟能力人,若因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審判長得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51(D)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73
【金榜題名】評論
(一)民事訴訟法§68Ⅰ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二)民事訴訟法§70Ⅰ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依但書規定可知可知(B)之論述「無庸受特別委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三)民事訴訟法§51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四)民事訴訟法§73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