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評論
◆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8 點 法官審理案件,應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專心聽訟,不得任意對在庭之人辱罵、斥責或有 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亦不得勉強和解、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告訴或自白犯罪事實。 第 20 點 法官審理案件,應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充分陳述及辯護之機會。 法院開庭,法官得酌使在庭之人就坐或起立陳述;起立陳述後,得復坐。 第 22 點 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單獨一方耳語或低聲交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