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根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教師的義務?
(A)擔任導師
(B)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利
(C)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D)擔任行政工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2995
統計:A(172),B(89),C(224),D(209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法、性別平等、教師法

用户評論

Chester Pan】評論

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keitecandy】評論

??不是要擔任行政工作嗎??

Tgvap Ap】評論

參與~沒一定要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