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通說常以早期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例,認為其係具備下列五項特徵: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黃駿縢】評論
其實想學校跟學生的校規,就容易懂了,校規規定的,是不用受司法審查的。
【天羽】評論
所謂特別權力關係者,係指國家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對於該特定人民,如公務員,軍人或學生,享有槪括的支配全能,並使該特定人民立於服從的地位。用軍人的例子應該比較容易理解..軍人身分針對一般憲法保障權力是受限的.....權力主體(部隊)要求軍人不能任意進出營區, 這是限制人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但你不能告他
【黃俊】評論
特別權力: 如學校對學生不受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