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答案有錯?應該選B才對吧!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列各款登記,得代位申請之:一、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怠於辦理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A二、【質權人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者】。→C三、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一條或第九百二十二條之一規定重建典物而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四、【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D第31條Ⅰ【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DⅡ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Ⅲ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