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C: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法第73條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Ⅱ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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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計算登記費罰 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Ⅰ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Ⅱ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