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C: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法第73條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Ⅱ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Feng Chun Liu】評論
107已修法 A也是正確答案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