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那種地價每二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A)法定地價(B)公告地價(C)公告現值(D)標準地價

【評論內容】已修法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評論主題】12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下列何種情形而消滅?(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一年間不行使(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C)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五年

【評論內容】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評論主題】1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規定地價後,每隔多久時間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已修法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地政司業務職掌主管之法律?(A)祭祀公業條例 (B)平均地權條例 (C)土地徵收條例 (D)地籍清理條例

【評論內容】祭祀公業條例第 2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5.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國二英文下第一次-108 年 - 2019新北市市立崇林國中八年級108 下學期英文第一次段考(期中考)翰林#92175討論私人筆記( 0 )最佳解!

【評論內容】106年12月已修法,請改為15天,34-1執行要點:◆ 第 11 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題組】9. 何者可使細胞呈現綠色,製造葡萄糖?答:_____代號;中文名稱 。

【評論內容】已修法 50條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重劃範圍土地列冊 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

【評論主題】12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下列何種情形而消滅?(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一年間不行使(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C)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五年

【評論內容】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評論主題】1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規定地價後,每隔多久時間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已修法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評論主題】19 以下有關公告地價的敘述,何者正確?(A)每年由地政機關公告(B)為提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C)為計算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基礎(D)是由地政機關調查地價區段內近三年之買賣或收益實例地價計算而成

【評論內容】106年修法(A) 平均地權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地政司業務職掌主管之法律?(A)祭祀公業條例 (B)平均地權條例 (C)土地徵收條例 (D)地籍清理條例

【評論內容】祭祀公業條例第 2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制度之規劃與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二)對地方主管機關祭祀公業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事項之審查。(二)祭祀公業法人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第二項未列舉之權責遇有爭議時,除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評論主題】【題組】5.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國二英文下第一次-108 年 - 2019新北市市立崇林國中八年級108 下學期英文第一次段考(期中考)翰林#92175討論私人筆記( 0 )最佳解!

【評論內容】106年12月已修法,請改為15天,34-1執行要點:◆ 第 11 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33 甲於 89 年 1 月 27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依實務作法,該租約是否應於 A 地登記簿的那一部分註記?(A)於登記簿的標示部註記 (B)於登記簿的他項權利部註記(C)於登記簿的專簿註記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評論主題】23 以下何者得為遺囑見證人?(A)受遺贈人 (B)繼承人之配偶 (C)被繼承人之配偶 (D)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評論內容】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C也可以吧

【評論主題】47 依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關於國家賠償之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消滅(C)所稱知有損害,指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 8 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47 依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關於國家賠償之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消滅(C)所稱知有損害,指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 8 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3 甲於 89 年 1 月 27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依實務作法,該租約是否應於 A 地登記簿的那一部分註記?(A)於登記簿的標示部註記 (B)於登記簿的他項權利部註記(C)於登記簿的專簿註記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評論主題】2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有關重新規定地價之敘述,何者正確?(A)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B)每 3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C)每 5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D)每 7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評論內容】106年已修法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不屬於漲價歸公收入之用途?(A)興建國民住宅 (B)推展國民教育 (C)興辦公共設施 (D)促進文化發展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 51 條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殘障等公共福利事業、興建國民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共有土地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A)共有人之人數及應有部分逾二分之一時,即可分割全部共有物(B)共有人之人數及應有部分逾二分之一時,即可捐贈全部共有物(C)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評論主題】40.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社會住宅之需求情形,於必要時得公辦社會住宅,其取得興辦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A)新建(B)利用公共建物增建、修建、修繕、改建(C)接受捐贈(D)與民間合建分屋

【評論內容】已修法改為19條 答案不變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 三、接受捐贈。 四、購買建築物。 五、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六、獎勵、輔導或補助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七、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民間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 三、購買建築物。 四、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以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方式,承租及代為管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評論主題】35.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在下列何種狀況下取得之土地,應受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之限制不得隨時公開出售?(A)一般徵收 (B)土地重劃 (C)照價收買 (D)區段徵收

【評論內容】平權第 7 條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23 以下何者得為遺囑見證人?(A)受遺贈人 (B)繼承人之配偶 (C)被繼承人之配偶 (D)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評論內容】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C也可以吧

【評論主題】4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原則上每幾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評論內容】106已修法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評論主題】11 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者,依土地法規定得如何處理之?(A)辦理土地重劃 (B)聲請土地複丈 (C)辦理精密導線測量 (D)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46-1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評論主題】37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規定地價後,原則上每幾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A) 1 (B) 2 (C) 3 (D) 5

【評論內容】已修法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評論主題】6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有關共有土地優先承購權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具物權效力,可對抗第三人(B)須以買賣、交換及無償贈與為前提(C)優先承購權之行使須於出賣通知到達後 15 日內表

【評論內容】106.12.1土地法34-1執行要點修法: 第 11 點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故答案應改為CD

【評論主題】7 土地法所稱「土地改良物」為:(A)動植物改良物 (B)農作改良物 (C)不動產改良物 (D)建築基地改良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5 條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二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評論主題】26 實施區段徵收由被徵收人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什麼登記?(A)土地標示變更登記(B)土地所有權登記(C)區段異動登記(D)限制登記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99條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應於補償 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 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56 為開發利用非都市土地,申請人應向以下何者提出開發許可之申請,據以變更分區?(A)內政部(B)直轄市、縣(市)政府(C)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D)各該地區之區域計畫委員會

【評論內容】105年修法 非13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 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並移轉登 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但其他法律就移轉 對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四、山坡地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取得 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但申請開發範圍包括山坡地及非山坡地範圍,非山坡地範圍經水土保 持主管機關同意納入水土保持計畫範圍者,得免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 明書。 填海造地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取 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第一項第二款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按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異動 登記及移轉者,第一項第三款土地之異動登記,應按該分期計畫申請辦理 變更為許可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評論主題】5.登記申請案依法駁回者,其已繳納之書狀費,申請人最長得於多少年內請求退還?(A) 1 年 (B) 3 年 (C) 5 年 (D) 10 年

【評論內容】

107年已修法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一、登記經申請撤回。二、登記經依法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評論主題】36.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故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行使,下列要件何者錯誤?(A)行使主體須為他共有人(B)於買賣時

【評論內容】106年已修法土地法34-1執行要點十一(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所以這題(D)也對

【評論主題】11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上述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幾日?(A)10日 (B)15日 (C)3

【評論內容】第 57 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第 58 條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評論主題】14.有關地上權消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B)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C)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

【評論內容】民法第 839 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民法第 840 條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評論主題】13.動產質權的特性有三,下列何者非屬之?(A)獨立性 (B)從屬性 (C)不可分性 (D)物上代位性

【評論內容】本題是民867: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評論主題】42 依現行法規與實務見解,下列就登記的相關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與乙的土地相鄰,甲、乙得就其二土地的使用協議申請登記(B)甲將 A 不動產出賣給乙,該買賣契約應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再由甲、乙就

【評論內容】農發條例第 20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評論主題】24 下列有關債之移轉之敘述,何者正確?(A)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非經債務人承認,不生效力(B)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C)讓與人

【評論內容】D的出處是民法第 303 條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評論主題】47 依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關於國家賠償之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消滅(C)所稱知有損害,指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 8 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41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人以多數決處分共有物,應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通知者,以公告為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B)以公告代替通知

【評論內容】106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修法,(A)七(二),改為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爲之。(B)七(三),(C)七(七),(D)七(六)。故答案應更正為AD。

【評論主題】40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下列有關建物第一次測量,何者錯誤?(A)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所定之文件辦理(B)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

【評論內容】106年有修法 273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 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 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 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

【評論主題】35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那種地價每二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A)法定地價(B)公告地價(C)公告現值(D)標準地價

【評論內容】已修法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評論主題】12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下列何種情形而消滅?(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一年間不行使(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C)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五年

【評論內容】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評論主題】1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規定地價後,每隔多久時間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評論內容】已修法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