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Ⅰ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5年內請求退還之】: 一、登記申請撤回者。 二、【登記依法駁回者】。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者。 Ⅱ申請人於5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Feng Chun Liu】評論
107年已修法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一、登記經申請撤回。二、登記經依法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