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下列何者非屬因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而由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公告註銷之情形?
(A)申請遺產管理人或清理人之登記
(B)申請建物滅失登記,檢附切結書者
(C)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者
(D)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不願參與分配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6327
統計:A(747),B(16),C(36),D(40),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C、D: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第5款規定,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者。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者。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B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者。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C、D六、合於第35條第1款至第5款、第9款及第12款情形之一者。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申請遺產管理人或清理人之登記 →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6款規定,免提出【權利書狀】,並不會於登記完畢後將權利書狀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1項第3款之文件(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者。六、【遺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之登記】。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八、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九、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者。十、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十二、其他依法律免予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