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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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64:權利人為2人以上時,應將全部權利人分別予以登載。義務人為2人以上時,亦 同。B:#67: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 銷: 第6款:合於第35條第1款至第5款、第9款及第12款情形之一者。 (#35第4款: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C:#69第1項: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 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3款:法院、行政執行處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 D:#6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特約,其屬應登記以外之事項,登記機關應不予審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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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因法院、行政執行處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登記義務人】,依土登第6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必通知登記義務人】。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Ⅰ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無義務人者。二、【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者。Ⅱ前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