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 Chun Liu】評論
(B)1176-1
【Applet】評論
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1176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1176-1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抽象輕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