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權之拋棄,應於知悉繼承開始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拋棄繼承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開始管理前,應負具體輕過失責任
(C)繼承權之拋棄,自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D)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該通知義務不影響拋棄繼承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9284
統計:A(16),B(97),C(192),D(29),E(0)

用户評論

【用戶】Feng Chun Liu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B)1176-1

【用戶】Applet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1176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1176-1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抽象輕過失)

【用戶】Feng Chun Liu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B)1176-1

【用戶】Applet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1176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1176-1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抽象輕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