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於 89 年 1 月 27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依實務作法,該租約是否應於 A 地登記簿的那一部分註記?
(A)於登記簿的標示部註記
(B)於登記簿的他項權利部註記
(C)於登記簿的專簿註記
(D)不於登記簿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92857
統計:A(77),B(46),C(7),D(37),E(0)

用户評論

【用戶】Feng Chun Liu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用戶】Feng Chun Liu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