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遷徙登記,係指遷出或遷入一定地域或在該地域內變更住址 3 個月以上者,所為之登記。其中,所稱一定地域係指:
(A)省(市)
(B)縣(市)
(C)鄉(鎮、市、區)
(D)鄰(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7473
統計:A(5),B(104),C(524),D(8),E(0)

用户評論

【用戶】Sh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遷徙登記:(一)遷出登記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二)遷入登記戶籍法第17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三)住址變更登記戶籍法第18條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用戶】Sh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遷徙登記:(一)遷出登記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二)遷入登記戶籍法第17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三)住址變更登記戶籍法第18條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